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2-13 18:45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工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相关移动通信转售企业:

为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通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处 敖以雄 028-87015750

 省公安厅 网安总队 陈洁 028-86303022

 省工商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全韬028-86617191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2日    

 

 

 

 

四川省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称实名登记)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年多来,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基本建立,用户实名登记率逐步提高。但是,基础电信企业部分社会营销渠道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不严,非实名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依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在我省取得实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控相结合,建立完善“黑卡”治理协作机制,着力强化“黑卡”源头防范,坚决切断“黑卡”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严厉打击利用“黑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建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协作机制,并与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相关负责人成立四川省电话“黑卡”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重大事项,部署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动我省专项行动实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

组  长: 林建祥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 岳德松  省公安厅副厅长

洪  波  省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傅  强  四川电信副总经理

刘  耕  四川移动副总经理

李  跃  四川联通副总经理

刘晓钢  四川铁通副总经理

办公室:

主  任: 钱海燕  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 邓  刚  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政委

张光界  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副处长

成  员: 陶 云  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处副调研员

蒋  成  四川电信市场部总经理

陈  刚  四川移动市场经营部副总经理

肖  军  四川联通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郁  杰  四川铁通市场部副部长

在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期间,省通信管理局(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我省专项行动,组织电信行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执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电话“黑卡”源头防范

1.提升身份信息核验能力。2015年2月1日起,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各类营销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利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APP)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网比对等有效技术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实现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停止人工录入方式。对持有居民身份证之外有效证件的用户,电信企业应在自有营业厅为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

2.完善证件核验技术手段。2015年9月1日起,电信企业要求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全面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3.进一步规范社会营销渠道。电信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社会营销渠道(含网络代理)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社会营销渠道的代理条件,禁止签约社会营销渠道擅自委托下级代理商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电信企业须于2015年6月30前完成对社会营销渠道配发统一标识和代理编号,并要求其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省通信管理局将从2015年7月开始检查各电信企业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4.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管理。电信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预选号卡环节,应要求用户上传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信息,将该信息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电话卡;在电话卡配送环节,应确认用户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对没有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电信企业要会同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进行清理。

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等要求,加强对省内网络交易网站的管理,督促省内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清理未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

5.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电信企业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单位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义务,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用于智能电表、公交车监控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要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6.全面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对于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并利用话费积分奖励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以上。基础电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未实名老用户告知补登记方法,设立便捷的异地补登记渠道,并在补登记过程中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未实名老用户进行补登记时,电信企业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

(二)加大“黑卡”发现力度

7.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4〕234号)要求,定期对市州公司实名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交叉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移动转售企业要加大对本企业各类营销渠道的自查力度,确保各类营销渠道认真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

8.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省通信管理局与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建立执法检查协作机制,加大对社会营销渠道和流动商贩售卖非实名电话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公安机关在侦办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和搜索“黑卡”号码信息,及时汇总并转交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核实用户身份信息准确性。电信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要求,对以同一身份证件在我省登记了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用户为重点,通过核验登记信息、进行回访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对存量单位用户进行清理,核查并完善单位用户登记信息。对登记信息虚假、缺失、不准、不全并且在电信企业通知的期限内未补正信息的用户,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限制向其提供有关通信服务。

10.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各电信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栏目等,接受社会各界对出售非实名电话卡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对被举报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及时将举报受理情况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省通信管理局将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网站设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专栏,以强化宣传引导作用并接受社会举报;各电信企业要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本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动态、举措及取得的成效,省通信管理局将利用网站专栏进行通报和宣传。

(三)从严处理“黑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快速核实关停“黑卡”。在执法检查工作及公安机关办案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四川省内“黑卡”,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省内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省外“黑卡”,由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归属地通信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公安机关通报的“黑卡”的核实和关停情况,省通信管理局及时反馈相关公安机关。

12.建立违法渠道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要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纳入对社会营销渠道的考核奖惩体系,对出现出售非实名电话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营销渠道,按协议及时取消代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企业建立违法社会营销渠道黑名单管理制度,电信企业要及时将企业自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营销渠道上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结合部、省两级电信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将存在两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营销渠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被纳入黑名单的违法社会营销渠道,电信企业不得委托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并由省通信管理局移交省工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公示。

13.从严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考核中扣分,并进行行政处罚,对违规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电信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坚决实施问责,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电信企业也要充分利用内部业绩考核、问责负责人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14.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电信企业要加强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对违反《刑法》规定,将用户身份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电信企业及其社会代理渠道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根据省通信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或自身掌握的情况,对涉嫌利用“黑卡”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和依法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从加强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黑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市(州)公安局、工商局、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要于2015年2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建立以联合执法检查、“黑卡”号码信息通报、黑名单制度实施、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协作机制,进行定期会商,交流工作情况;市州公安局、工商局与基础电信企业可参照建立专项行动协作机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将上一季度电话“黑卡”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省通信管理局(报告模板见附件1);各市(州)公安局、工商局将上一季度电话“黑卡”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宣传引导工作,特别是电信企业要充分利用网上营业厅和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对“黑卡”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专项行动中涉及“黑卡”典型事件的报道,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的意识,有力震慑利用“黑卡”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避免形成负面炒作和热点,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四)做好行动总结,坚持常抓不懈。2015年12月,电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卡”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总结。省专项办将把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成效差的电信企业,责令进行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黑卡”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继续有效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加强常态化管理,巩固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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