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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有申请材料采用全电子化提交,按照系统网页要求项目提交,需现场和当面核验的、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一步、企业到“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中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部、通信管理局审核,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流程终止),有问题的返回企业修改(返回第一步),没问题的通过审核(转第三步)。
第三步、通信管理局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进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更换或回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